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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4)076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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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3 17:22:52

张秀丽

张秀丽 律师

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

  鲁法案例【2024】076

  平邑法院

  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6月份,王某自2010年11月份至2020年11月份在甲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并负责处理甲公司房产。2014年4月份,甲公司与孙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甲公司将一处房产出卖给孙某,合同上盖有甲公司废弃的公章。合同签订后,孙某用其父亲在甲公司的暂存款和股金折抵购房款,甲公司给孙某出具收款收据。该房产已于2021年登记在孙某名下。因双方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产生争议,甲公司遂诉至我院,要求法院确认双方于2014年4月份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

  本院经审理认为,在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王某担任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对甲公司房产进行处理,王某认可将涉案房产转让给孙某,其行使的是职权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对外的职务行为就是法人行为,行为后果应由法人承担,即使合同上加盖的公章是甲公司弃用的旧公章也不应影响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孙某与甲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故甲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判决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