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民诉法关于督促程序的规定

#债权债务

1041浏览

2024-02-03 16:01:15

王建朋

王建朋 律师

河北则阳律师事务所

  督促程序

  第二百二十五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二百二十六条 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第二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引用法条

民诉法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

最新法律文章

小产权房受法律保护吗
医院误诊怎么维权
试用期被辞退?不要傻傻签"自愿离职",这3种情况能拿2N赔偿
公司最怕的可能不是劳动仲裁,而是——社保稽核(含申请全攻略)
扬州首维律师深耕刑事领域,解析审查起诉阶段阅卷作用

热门法律文章

精选咨询

维权攻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