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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车辆的交强险保险费能否认定为财产损失?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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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8 11:39:10

刘微微

刘微微 律师

四川杰可律师事务所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如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达到了强制报废的要求,车辆所有人必须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被依法注销登记后,投保人可以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故该剩余保险费并不必然成为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的财产损失。

  还有一种情形,即当事人因侵权行为遭受了损害,车辆虽达到了报废要求,但其一直未办理车辆注销手续和保险合同解除手续,而是直接要求侵权人支付事故发生之日后的剩余保险费,笔者认为,当事人的该项请求能否予以支持,应分析受害人对于未办理保险合同解除手续,未能自保险公司退回剩余保险费是否存在过错。如受害人不存在过错,其车辆又不满足上路行驶条件,而无法享受实际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赔付请求权等合同权利,此时受害人为此车辆投保支付的保险费亦不能自保险公司退回,故可以认定为其因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受害人请求侵权人予以赔偿的,笔者认为应当支持。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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