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我国大陆以外签署授权委托书
在我国大陆以外签署授权委托书,应当通过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渠道办理。具体步骤为,当事人先在台湾地区公证,公证完毕后,公证机构会将一份公证书副本转寄给台湾海基会,海基会经过认证后转寄给大陆拟使用地的省级公证员协会。在公证员协会收到后,当事人可本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公证书正本原件与公证员协会收到的公证书副本进行正副本现场核验。核验一致,公证员协会会向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具核验证明,这样就完成了委托手续的办理。
2、在我国大陆签署授权委托书
在我国大陆签署授权委托书,只需经大陆公证机构公证或法官见证即可。
此处,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当事人持有台湾居民居住证,无论其我国大陆以外签署授权委托书还是我国大陆签署授权委托书,都无需再公证或者履行其他证明手续。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深化两岸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第17条“持有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当事人委托大陆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转交的授权委托书无需公证认证或者履行其他证明手续”。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