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涤除的约定效力
(一)案情简介
玖创公司系小额贷款公司,其在设立之初,工作人员及岗位安排需经过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并接受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钱敏华具备一定的金融知识和从业经验,担任玖创公司的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亦经相关政府部门审批。后钱敏华因个人原因申请辞职,于2018年1月18日,从玖创公司处退工,退工原因为解除合同。玖创公司随后在股东会上审议过数次关于免去钱敏华公司董事兼法定代表人的议案,均未通过。钱敏华提起诉讼要求涤除法定代表人的登记。
(二)法院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法代及董事职务是否因其离职而解除,涤除及变更法代登记是否成立。法院主要基于两方面理由否定了前述焦点问题:1、基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的公司章程规定,在钱敏华的董事长职务未解除的情况下,其仍须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职务;2、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或者人选的确定,属于公司法人内部治理事项,仍须公司意思机关的决策而定,涉案公司未通过此决议。
另外,二审法院就决议未通过作出司法建议,因法代在公司治理和经营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无法履职会对公司运营造成消极影响,建议尽快选举出新的董事,并担任新的法代。
(三)法律评述
公司董事、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系公司内部治理事项,一般应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办理。在公司内部救济途径实质尚未穷尽时,司法不应过多干预公司自治。涉案公司对于公司法代的选任在公司章程中作出部分约定,提高了涤除难度,但对于实质的“僵局”情形未做考虑,致使股东会有关决议反复召开但未果,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亦实质造成消极影响。
二审法院考虑到公司治理的内外属性,在未轻易司法介入公司内部管理的同时,提出司法建议,鼓励争议的尽快处理,同时体现我国司法的民主属性。本案另外给予实务的借鉴,在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选条件的合理安排,尽量做到以鼓励经营、创造价值、又灵活可变可实操为目的。
(四)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
第11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13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摘录自《典型商事法律案例解析》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