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等)可以由当事人“想怎么写就怎么写”,但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法院只对合同或协议中“具体、可执行”的约定予以支持。常用写法有三类:败诉方承担、按比例承担、各自承担,并可叠加“律师费、差旅费”等扩展条款。
一、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9条:当事人可以在合同或管辖协议中约定诉讼费用的负担,法院按照约定裁判,但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二、三种有效模板
1. 败诉方承担(最简洁)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 按比例承担(适合复杂案件)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如双方均部分胜诉,由法院根据胜败比例决定各方分担比例。”
3. 各自承担+律师费扩展
“诉讼费用(含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执行费及守约方合理的律师费、差旅费)由败诉方承担;若双方各有胜负,由法院按责任比例分担。”
三、注意事项
1. 必须书面:口头约定无效。
2. 范围要明确:仅写“一切费用”可能被法院限缩解释,建议列明“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等。
3. 不得排除法院自由裁量:如约定“无论任何情形均由对方承担全部费用”,法院可认定显失公平而调整。
4. 涉外合同可约定仲裁费用:仲裁机构普遍尊重当事人对仲裁费、律师费的完全自由约定。
一句话记忆
把“诉讼费+律师费+败诉方”写进书面合同,法院照单裁判;写得不清楚,就按“败诉方”或“比例”默认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