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职工在企业食堂就餐,发生食物中毒的,其根本原因在于企业管理不善。对食堂的食物购入渠道审查力度不严。食物安全卫生质量把控不严,食物不符合卫生条件。这是由于企业方面的原因所造成的,并非职工个人的责任。由于企业原因造成职工伤残亡,就应当由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目前各地司法实践针对此种情况的处理有所差异。例如辽宁省规定这种情况应当视同工伤处理。而其他省份则存在不同的处理方式。例如吉林省认定不做工伤处理,但职工可以要求人身损害赔偿由企业负责。以工伤索赔和以人身损害赔偿索赔,其差异在于最终的赔偿金额。
引用法条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