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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好的商铺被收回,装修损失谁负责?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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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1 10:00:47

韩冰

韩冰 律师

河南归德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原告闫某承租被告王某某商场商铺,签5年合同,并经被告王某同意对店铺进行装修,花费5万元。被告承诺原告2020年12月12日整体开业,但12月5日告诉原告整个商场消防不过关,店铺推迟开业,至今未开业。原告闫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保证金1万元,并赔偿原告装修款5万元。法院观点:依据原告提供的转款记录与装修期间花费的票据、《证明》等证据对应的部分予以确认,经计算,被告支付原告装修损失3万元。

  案情解析

  以上案件,相信在实际生活中经常遇到,商铺租赁与一般的房屋租赁不同,承租人租赁的目的是为了经营,前期通往往会投入大量的费用在装修上,当合同提前终止时,花费在装修的费用能否要回?装修损失赔偿的范围有哪些?装修的损失是由谁来承担,责任比例如何划分?

  根据《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针对以上问题,给出相关建议:

  1、只有经过出租人同意的装饰装修才能列入赔偿范围,未经出租房同意的不计入赔偿范围;

  2、经出租人同意,但未形成附合的部分,不计入赔偿范畴;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

  3、经出租人同意、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该损失的赔偿部分仅限于残值部分;

  4、责任承担:

  第一,由承租人原因导致提前解约,承租人无权就装修损失的部分要求赔偿;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第二,出租人原因导致的提前解约,承租人可以就装修损失的部分要求赔偿;

  第三,双方原因导致的提前解约,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进行认定;

  第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提前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

引用法条

《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