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案件的涉外因素主要有两个,一是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国籍,二是婚姻缔结地。一般来说,原则上前述两个因素中只要任何一个因素不涉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就具有管辖权,但如果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国籍和婚姻缔结地均涉外,如果婚姻双方当事人均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婚姻缔结地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外,且在中国没有住所或居所时,则只有原被告双方共同选择接受我国法院管辖时,人民法院才会受理。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立案问题解答中,认为:“涉外婚姻案件主要涉及两个因素:一是婚姻双方国籍;二是婚姻缔结地。其中只要有一个因素不涉外,我国法院即有管辖权,并应按《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如两个因素均涉外,即原、被告均为外籍且婚姻关系在国外缔结,则只有原、被告双方共同选择接受我国法院管辖且确需由我国法院处理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在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中认为:“境外当事人就发生在我国境外的商事纠纷起诉到我国法院的如何办理?答:对于发生在我国境外的商事纠纷,除涉及不动产物权的纠纷外,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到我国法院进行诉讼的,我国法院就取得对该案的管辖权。如果当事人间没有书面协议,只要一方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对方当事人应诉并就实体问题答辩的,亦视为当事人承认人民法院的管辖权。” 该解答虽然是针对涉外商事海事案件的,但可以作为参照。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