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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无罪案例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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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3 13:56:58

韩冰

韩冰 律师

河南归德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取得的20万元究竟是索贿还是借款,依据现有证据无法确认。

  案例索引(2002)定中刑字第28号

  基本案情

  1996年11月,广河县农工商批发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1(另案处理)找到原农行广河县支行主管信贷的副行长刘振华(已病故)要求贷款200万元,刘遂向时任该行行长的马某作了汇报,马表示同意后由刘振华和信贷股经办,于同年11月26日,向广河县农工商批发公司发放贷款200万元,期限一年。

  1997年10月、11月,经马某同意,农行广河县支行先后于10月22日、11月7日向广河县农工商批发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马某1之子马龙)办理了两个100万元的转贷手续。2000年10月30日,农行广河县支行将无力收回的200万元本金及508069元利息资产债权转移到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之后再未催收。

  1998年3月,马某告知马某1其兄马进华(已病故)需用钱,让马某1寻上些,几日后,马某1将一户名为马由苏夫的200380.04元活期存折交给马某,马某又将将该存折交给其兄。同年11月3日,该存折上的20万元被一署名为马军的人支取。

  法院认为

  农行广河县支行向广河县农工商批发公司发放的贷款并非被告人马某的个人行为。该贷款逾期后农行将债权转移到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由于该公司对该债权资产尚未处置,其损失无法认定,故公诉机关指控马某违法发放贷款的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造成重大损失没有依据的辩护理由成立。

  马某从马某1处取得的20万元究竟是马某向马某1索贿还是借款,依据现有证据无法确认,故公诉机关指控马某犯受贿罪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有罪。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

  被告人马某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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