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企业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当事人把单位资金拿出来使用,最后两个罪名认定完全不同,刑期差距非常大,很多当事人不理解两者的区别。职务侵占罪,主观上是想要永久把财物占为己有,不想归还,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挪用资金罪只是临时借用资金,主观上有归还意愿,最高刑期七年,同等金额下量刑轻很多,也没有高额罚金。
实务办案中,办案机关很容易出现唯结果论,只要资金没有归还,就直接推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直接按照职务侵占处理。但律师辩护,就要结合客观行为去判断:当事人有没有销毁账目、做虚假平账、隐匿资金、失联跑路这些行为。如果仅仅是临时周转,有还款行为、还款计划,只是客观上没有能力还清,就应当往挪用资金方向去辩护。
很多民营企业财务管理极不规范,股东、高管、销售经常出现公转私,一部分钱用于公司业务开销,没有留存票据。这种情形,不能简单把流入个人账户的全部金额直接认定为侵占。辩护律师需要逐笔核对银行流水,区分个人使用、公司业务支出,剔除属于报销、分红、劳动报酬的部分。对于企业经营者、员工而言,一定要分清临时周转和非法占有的法律边界,一旦涉案,罪名定性直接决定最终刑期,辩护的重点就是厘清主观目的,争取更加轻的罪名认定。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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