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被害人自身患有严重心脏病,一般的殴打会造成死亡的后果无法预见,也不可能预见。
案例索引(2003)顺刑初字第692号
基本案情
2001年5月4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廖某某在龙江镇龙山市场卖鱼给受害人赖某时,因短斤少两问题引起双方发生争吵,并互相向对方推打了一拳。接着,赖某打电话叫其妻兄等人来帮忙。被告人廖某某见状也打电话叫李某来帮忙。后被告人廖某某见赖某叫来了五、六个人,且李某未到,便拨打110报警。后经群众劝解赖某及其亲友向市场外离去。此时,李某带着一男子(另案处理)赶到,并问被告人廖某某与谁争吵,被告人廖某某即指着赖某,并与李某及其带来男子一起追赶赖某。被告人廖某某妻子梅某芳见状即上前抱住廖某某,叫廖某某不要再打,但被告人廖某某挣脱梅,带着李某等人追上赖某,当李某及其带来的男子追上赖某后,即分别用拳头向赖的头、胸部打了多拳。稍后,接报警而赶到的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廖某某和赖某等人带回龙山派出所调查处理,后赖某在问话结束后即昏迷倒地,经送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经法医鉴定,赖某符合在冠心病、陈旧性心肌梗死、慢性心包炎的基础上,在受到外部诱因(如外伤)作用下致心性猝死。
法院认为
被告人廖某某、李某殴打受害人赖某,受害人赖某在受到外部诱因(如外伤)作用下致心性猝死的事实,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李某提出是劝架,没有伤害过赖某的辩解,经查,被告人廖某某及多名证人均证实其有殴打受害人赖某,故该辩解本院不予采纳。自诉人起诉的事实清楚,但指控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理由不够充分。被告人廖某某、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主观上,被告人廖某某、李某没有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即没有刑法上的罪过。受害人及其家人不知道受害人有如此严重的疾病,被告人更不可能知道;其次,被告人与受害人素不相识,一般的殴打会造成死亡的后果无法预见,也不可能预见。客观上,法医鉴定结论证实受害人的损害程度不足以致死,但没有对其损害程度作出鉴定,从受害人在派出所的问话中看出,受害人没有什么大碍,在正常情况下,被告人的殴打行为,不会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两被告人虽有殴打受害人的情节,但其伤害程度未达到需刑事处罚、承担刑事责任的起点。两被告人殴打受害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但根据犯罪构成去衡量,两被告人不应承担刑事责任。由于两被告人实施了侵害行为,有一定过错,具备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两被告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由于本案中认定两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故自诉人请求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民事赔偿可另案行提起民事诉讼。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廖某某无罪。
二、被告人李某无罪。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梅女、赖嘉和、赖某3、赖某2、左某的民事赔偿的诉讼请求。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