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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违法分包、未缴纳工伤保险的工伤案件

#工伤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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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7 14:54:27

张磊

张磊 律师

北京浩天(济南)律师事务所

  •   用工性质:劳务派遣关系。员工签订普通合同,但实际被派遣从事特种作业(桥梁工程)。

      工伤情况:2024年9月8日发生手部工伤,已被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6级伤残。

      社保缴纳:劳务派遣公司未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

      工资争议: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8000元/月,但实际银行流水为14000元/月。前序判决按8000元/月计算,判赔58万,员工认为与实际不符,已再次起诉。

      工程违法性:总包方将桥梁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主体,且存在无证人员上岗问题。

      进展:已在成都再次起诉,主张总包承担连带责任,10月20日开庭。

      二、核心争议点与法律分析

      1.工伤赔偿基数认定(核心突破口)

      争议:前序判决按合同约定的8000元/月计算赔偿,但员工实际流水为14000元/月,差额巨大。

      法律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司法实践,工伤赔偿中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若实际工资与合同工资不一致,仲裁委和法院通常优先采信实际工资证据(如银行流水),因为实际工资更能反映劳动者的真实劳动价值。

      分析:由于单位未缴纳社保,所有工伤待遇应由单位全额承担,不得按合同低薪压低赔偿。此次起诉应重点提交完整的银行工资流水、个税记录等,主张按14000元/月的标准重新核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待遇。仅此一项,赔偿总额将有显著提升。

      2.总包方连带责任(关键抓手)

      违法事实:总包方将桥梁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主体,且安排“无证人员上岗”,这属于典型的违法分包/转包。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及人社部相关意见,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总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分析:虽然员工与劳务派遣公司有劳动关系,但由于总包方存在违法分包行为,员工可以主张总包方承担连带责任或直接的工伤保险责任。将总包方列为被告或第三人,能极大增强债权实现的可能性(防止劳务派遣公司无力赔偿)。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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