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法条梳理:废弃物循环利用规定

#综合咨询

925浏览

2026-08-16 17:23:58

龚永青

龚永青 律师

江苏金木天律师事务所

  第九百七十五条国家推进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建设,促进生产生活各领域废弃物精细管理、有效回收、高效利用,提升废弃物循环利用水平。

  第九百七十六条企业应当采用先进适用的回收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废水、废液等进行综合利用。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煤灰、煤矸石、磷石膏、赤泥、尾矿、废石、废料、废气等工业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

  第九百七十七条生产、进口、销售依法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对其中可以利用的,由企业负责利用;对因不具备技术经济条件而不适合利用的,由企业负责无害化处置。

  对前款规定的废弃产品或者包装物,生产者委托销售者或者其他组织进行回收,或者委托废弃物利用、处置企业进行利用、处置的,受托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负责回收或者利用、处置。

  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的名录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引用法条

生态环境法典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

最新法律文章

法律责任相关规定
交通事故发生时年龄已达到72周岁主张的误工费不予支持!
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赠与他人财产的情况下应不支持赠与人的返还请求
违约方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非行使合同解除权
抢救时间超48小时,2个月后死亡能认定工亡?

热门法律文章

精选咨询

维权攻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