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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给我一个孩子,和老婆留下遗产,怎么写遗嘱?

#遗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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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5 10:08:37

方向

方向 律师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把遗产留给妻子和孩子|自书遗嘱模板+全套法条(原文+实务作用)

  ⚠️关键提醒:婚内夫妻共同财产,你只能处分属于你自己那一半,不能直接写全部房产存款都归老婆孩子;配偶本身的一半财产,你无权通过遗嘱处置。

  优先推荐【自书遗嘱】:全文必须你亲笔手写,不能打印,亲笔签名,写完整【年、月、日】,三个条件缺一个遗嘱直接无效。

  一、自书遗嘱参考模板(手写,照这个格式亲笔抄写)

  遗嘱

  立遗嘱人:XXX,性别: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址:XXXXXXXXXXXXXXXX。

  本人神志清楚、思维正常,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没有受到欺诈、胁迫,自愿订立本遗嘱,对本人名下个人合法财产作出安排。

  1、财产说明:本人名下所有财产,只处置属于我个人的财产份额;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我配偶XXX的财产部分,我不作处置。

  ①房产:XX市XX区XX路XX号XX小区XX栋XX室,不动产权证号:XXXX;该房屋是我和妻子XXX夫妻共同财产,我只处分本人享有的50%产权份额。

  ②银行存款、理财、基金:本人名下各个银行账户、理财账户,在我去世时归属于我的全部余额。

  ③车辆:车牌号XXXX,登记人XXX,我享有的财产份额。

  ④公积金、股权等其他属于本人的全部合法个人财产。

  2、遗产分配:

  在我去世之后,上述全部属于我个人的遗产,由我的妻子XXX(身份证号:XXXXXXXX)、我的孩子XXX(身份证号:XXXXXXXX)共同继承。

  (可以写份额示例:妻子继承50%,孩子继承50%;也可以写不分份额,共同共有)。

  可选增加隔离条款:子女继承得到的财产,仅属于子女个人财产,不作为子女夫妻共同财产,防止孩子离婚财产被分割。

  3、遗嘱执行人:指定XXX作为我的遗嘱执行人。

  4、本遗嘱是我最后一份有效遗嘱,之前所有口头、书面遗嘱全部作废。

  立遗嘱人(亲笔签名):__________

  完整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实操要点:

  1、全部黑色签字笔手写,不要打印;涂改地方,涂改处要签名+写日期;尽量不要涂改,重写一份更好。

  2、原件妥善保管,拍照留存备份;不要只保存照片,打官司必须提交手写原件。

  3、夫妻两个人,分开各自写各自的遗嘱,不要两个人写在同一份遗嘱纸上。

  二、全套法条(原文+实务作用)《民法典》

  1.第1133条

  原文: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作用:你有权立遗嘱把自己个人财产留给配偶、子女的法律基础。

  2.第1134条【自书遗嘱硬性规定】

  原文: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作用:三个必备要件,亲笔全文手写、签名、完整年月日;缺任意一项,遗嘱无效,按法定继承处理。

  3.第1141条【必留份】

  原文: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作用:如果有老人、无劳动能力家属,必须留份额,否则该部分遗嘱无效。

  4.第1142条

  原文: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作用:以后你重新写新遗嘱,以时间最晚那一份为准,公证遗嘱不再优先。

  5.第1143条

  原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作用:立遗嘱的时候,你必须精神状态正常,完全明白自己在做什么;被胁迫欺骗写的遗嘱无效。

  6.第1153条(夫妻共同财产最重要)

  原文: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作用:你不能通过遗嘱把整套夫妻共有的房子全部处分,只能处置属于你的一半产权,处分配偶那一半的条款直接无效。

  三、其他遗嘱形式简要(如果你不方便手写)

  1.代书遗嘱:需要2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不能是老婆、孩子、亲戚),一人代笔,全部人签名+完整年月日。

  2.打印遗嘱:2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每一页全部人签名、写年月日,只最后一页签名无效。

  3.公证遗嘱:带身份证、房产证去公证处办理,证据效力强,但不是效力最高,之后手写新遗嘱可以推翻公证遗嘱。

  见证人禁止:继承人、配偶、子女、债权人,都不能做见证人,会直接造成遗嘱无效。

引用法条

订立遗嘱将遗产留给妻子、子女|全套法条(原文+实务作用) 《民法典》继承编 1. 第1133条 原文: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作用:立遗嘱的权利基础,允许把个人合法财产指定由妻子、孩子继承,也可指定遗嘱执行人。 2. 第1134条【自书遗嘱】 原文: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作用:自书遗嘱三项硬性条件:亲笔全文手写、签名、完整的年‑月‑日,缺少任一要件,遗嘱直接无效。 3. 第1135条【代书遗嘱】 原文: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作用:不方便手写时采用代书遗嘱,必须两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 4. 第1136条【打印遗嘱】 原文: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作用:打印遗嘱,每一页都要全部人员签名写日期,只最后一页签名无效。 5. 第1140条【见证人资格禁止】 原文: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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