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周某均是多年的羽毛球业余爱好者,某日上午,二人和其他球友在北京红领巾公园,自发开展3对3羽毛球业余对抗赛,没有专业裁判、属于球友自愿约球活动。比赛过程中宋某把球挑至周某半场,周某做出羽毛球常规杀球进攻动作,宋某举拍防守没能挡住,羽毛球直接击中宋某右眼。受伤之后周某陪同宋某前往医院就医,经诊断宋某右眼人工晶体脱位、前房积血,后续住院手术治疗,术后右眼最佳矫正视力仅0.05,视力严重受损接近失明。宋某认为周某明知自己年纪偏大、反应能力有限,眼部曾经受过损伤,依旧大力扣杀,虽不是故意伤人,但已经构成重大过失,起诉周某,主张对方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全部损失共计8500余元,同时提出,就算不认定对方有过错,也应当按照公平原则,由周某分担损害后果。周某抗辩,杀球属于羽毛球正常竞技动作,是业余比赛里常规技术;宋某年龄较大,还连续参加多场比赛,应当清楚自身身体状况与运动风险,意外受伤的后果不该由自己承担。
法院受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羽毛球属于典型对抗性文体运动,本身自带人身风险,参与者理应预见被球击中受伤的可能性。宋某长期参与羽毛球运动,充分知晓该项运动风险,仍然自愿参与比赛,构成自甘冒险。周某的杀球属于合规正常技术动作,不存在故意伤害,也不存在重大过失,不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一审判决驳回宋某全部诉讼请求。宋某不服提起上诉,北京三中院二审审理,维持一审原判,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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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条文
0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02案件意义
本案是民法典实施之后,全国第一件适用“自甘冒险”规则裁判的典型案例,厘清了民间自发体育活动的责任边界。对抗类体育运动本身伴随固有风险,自愿参与,就要接受运动带来的正常受伤风险,不能只要受伤就要求对手赔钱。这条规则不是说运动受伤之后所有情况全部自认倒霉。如果参与者存在故意伤人,或是严重违背体育规则的重大过失行为,依旧要承担侵权赔偿。比如挥拍故意击打他人、恶意冲撞等。对于普通群众,参加球类、滑雪这类有风险的文体活动,要评估自己身体条件,做好防护;民间约球、约运动,正常竞技出现意外,不要随意向对手追责索赔。反过来,如果遇到对手恶意犯规、故意伤害,要保留证据,可以依法主张赔偿。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