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我丈夫周末在家休息时突发疾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而此前,他已在公司连续工作3年,但公司既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亦未为他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近日,我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等费用,但被告知无法领取。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否赔偿损失?读者:李彤彤(化名)李彤彤读者: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十七条分别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