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都是中国公民、在德国领证,国内民政局一般不办协议离婚登记(因结婚登记不在内地),解除婚姻关系走两条路:中国法院诉讼离婚,或德国离婚+中国中院承认。
一、路径A:在中国法院诉讼离婚(最常用)
管辖:一方在国内有住所/经常居住地→该地基层法院管;双方都在国外未定居→原住所地法院管;一方在国外一方在国内→国内方住所地法院管(《民诉法解释》第13—16条)。
准据法: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即中国《民法典》(《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7条);结婚效力按第21、22条认德国登记有效。
条件:感情破裂(民法典第1079条),判离后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关系(第1080条)。
材料:德国结婚证经德国公证+Apostille(中德均属海牙公约)或使馆认证+中文译本,加护照、居住证、财产证据。
二、路径B:先在德国离婚,再回中国承认
德国法院判离后,在国内使用前须向申请人住所地中院申请承认(《最高法院关于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规定》)。
只承认“解除婚姻关系”部分,财产分割、抚养费不在此程序处理。
审查不承认情形:未生效、无管辖权、缺席未合法传唤、我国已受理/判决、违公序(同规定第12条)。
裁定承认后,国内婚姻状态才算单身,可再婚。
三、能不能在国内民政局协议离婚?
结婚登记在德国→内地婚姻登记机关通常不予受理协议离婚,只能诉讼(或德国离完回来承认)。
四、法条速记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22、26、27条(结婚效力、协议/诉讼离婚准据法);
《民法典》第1076、1079、1080条(离婚程序与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23条+《民诉法解释》第13—16条(涉外离婚管辖);
最高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1、2、12、13条(承认范围与裁定)。
简言之:在德国结的婚,国内不能走民政协议离;要么国内法院起诉判离,要么德国判完回中院办承认,两者选一即可落地。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