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差评、不实举报,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如今网络消费、线上评价普及,部分消费者、同行会通过恶意差评、捏造事实、虚假举报的方式,打击商家、诋毁他人名誉。很多人误以为网络评价自由、举报无需担责,随意发布负面言论不用付出代价,实际上不实诋毁、恶意抹黑已经涉嫌违法,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网络言论自由存在法律边界,任何个人无权捏造虚假事实、肆意贬低他人信誉、恶意干扰正常经营。无依据的造谣差评、恶意诬告举报,不属于正常维权,属于侵权甚至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捏造虚假事实恶意差评、散播不实谣言,故意抹黑个人或商家形象,构成名誉权侵权。
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治安处罚或名誉损害的,可依法处以拘留、罚款。若恶意举报、大规模造谣差评造成商家停业、客源流失、严重经济损失,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正常客观的真实评价受法律保护,但刻意抹黑、无中生有的恶意诋毁不受法律支持。遭遇恶意差评、不实举报,当事人可固定评论截图、举报记录、损失证明等证据,要求对方删除言论、公开道歉、赔偿经济损失,依法维护自身名誉与经营权益。
引用法条
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