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N+1”的三种法定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以下三种“无过失性辞退”情形下,可以选择“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即+1)”来解除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
3.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且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
关键点:如果用人单位已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则只需支付“N”,无需支付“+1”。
二、“N”、“N+1”、“2N”的适用场景对比
为清晰区分,三者对比如下:
补偿/赔偿类型适用场景核心法律依据
N(经济补偿金)
1.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不续签或降低条件导致劳动者不续签)。
2.协商一致解除(由用人单位提出)。
3.用人单位裁员等法定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N+1(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
仅限上述三种“无过失性辞退”情形,且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天通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2N(赔偿金)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