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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主体与投资者维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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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06 11:14:31

王瑞

王瑞 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主体与责任承担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对投资者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董监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若未尽勤勉尽责义务(如未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理审查、盲目依赖中介机构等),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若组织、指使虚假陈述行为,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介机构(如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若未勤勉尽责,出具虚假或误导性专业意见,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投资者维权条件投资者若想通过民事诉讼索赔,需满足一定的时空条件(以“诱多型”虚假陈述为例):交易时间要求: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买入相关证券,且在揭露日(或更正日)时仍持有或卖出。因果关系要求: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系基于对虚假陈述的合理信赖,且损失与虚假陈述存在因果关系。

  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专业性强,实际维权需结合具体案情、交易记录及司法裁判规则进行综合评估。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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