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费无全国统一价,属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初次鉴定普遍在200–600元/人次,再次/复查鉴定略高或同价,具体看所在省发文。
一、各地参考区间(工伤初次鉴定)
四川:初次300元,再次/复查400元
重庆:初次400元,再次750元
广东:基准300元,省市可上下浮动30%(约210–390元)
上海:350元
河北:工伤初次600元,争议再次1200元
安徽省级再次:450元/项
湖南:200元/项(精神病学300元)
注:以上不含医学辅助检查费(CT、化验等另收)。
二、谁来掏钱(核心规则)
已参保+初次鉴定:工伤保险基金付,职工先垫后报或免交
未参保/欠费期间:用人单位全额承担
再次/复查鉴定:结论有变化→基金/单位承担;结论不变→申请人自担
非因工/因病退休鉴定:申请人自付
三、法条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38条:劳动能力鉴定费列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第22条、第26条:设初次与省级再次鉴定程序。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21号)第16条:不服初次结论15日内申请再次鉴定。
具体收费标准授权省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制定。
引用法条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