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郭是一名建筑工人,住在建筑公司安排的集中宿舍里。一日下班后,小郭在水房接水时不慎摔倒并入院治疗。小郭与建筑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于是小郭来到某律所咨询相关事项,经询问确认:小郭入职两年来与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为小郭购买过社会保险。小郭摔伤的水房无人管理,地面常年湿滑。
那么,该建筑公司是否应为小郭摔伤担责呢?
小郭可以申请工伤赔偿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等。
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某些情形下,职工宿舍可以作为工作场所的延申,但是本案中小郭并非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伤,因此小郭无法申请工伤赔偿。
小郭可要求公司承担何种责任呢?
1、公司未为小郭缴纳职工医保,应承担相应医疗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及第六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的规定,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是单位的法定义务。若经认定由于该建筑公司没有为小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原因,导致小郭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则建筑公司应为小郭承担相应医疗费用
2、误工费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结合小郭的工作时间,可要求单位承担一定的误工费用。
3、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其员工提供的集体宿舍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水房属于公司管理的范围内,若经认定建筑公司未对此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4、若小郭以公司未缴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则可要求公司承担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引用法条
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