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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梳理:长江、黄河、青藏高原等重要流域、区域规定(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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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03 10:52:26

龚永青

龚永青 律师

江苏金木天律师事务所

  第八百七十八条 黄河流域水资源利用,应当坚持节水优先、统筹兼顾、集约使用、精打细算,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统筹生产用水。

  第八百七十九条 国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的规定,实行黄河流域水沙统一调度制度。水沙调控应当尽量减少对水生生物及其栖息地的影响。

  第八百八十条 国家加强对黄河流域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治理区、重要支流源头区的水土流失防治和生态脆弱区域保护治理,开展土壤侵蚀和水土流失状况评估,实施重点防治工程。

  禁止在黄河流域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确因国家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建设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引用法条

生态环境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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