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百四十三条本法所称外来入侵物种,是指境外传入定殖并对生态系统、物种及其栖息生长环境带来威胁或者危害,影响我国生态环境,损害农林牧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生物多样性的外来物种。
第八百四十四条国家坚持风险预防、源头管控、综合治理、协同配合、公众参与,完善外来物种入侵防控体系,加强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管理,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国家生物安全。
国家严厉打击非法引入外来物种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引用法条
生态环境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