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幼儿园受伤,法律遵循过错推定原则——先推定幼儿园有过错,除非园方能拿出铁证证明自己“尽到了全部管理和保护职责”,否则就要担责。
具体责任划分,主要看受伤时谁在管孩子:
·在园期间(上学、上课、活动):幼儿园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如果老师没看好、设施有隐患或处理不及时,幼儿园负全责。
·家长委托的第三方(如校车):若由幼儿园之外的机构接送,受伤时先由第三方(如校车公司)担责;若幼儿园选任失职(如雇了无资质司机),则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伤害来自其他孩子:由伤人孩子的监护人赔偿。但若老师当时没制止打闹,幼儿园因监管失职,也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关于责任比例,法律有明确分界:
·8岁以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适用过错推定(《民法典》第1199条)。除非幼儿园能证自己无过错,否则必须赔偿。
·8岁以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适用过错责任(《民法典》第1200条)。家长需要举证证明幼儿园有过失(如监控坏了),才能索赔。
特别提示:若受伤是因设施器材缺陷(如滑梯断裂)导致,家长可同时起诉幼儿园和厂家,要求连带赔偿。
如果孩子在园受伤,建议立刻做三件事:1.固定监控录像和病历;2.查清事发时老师是否在场;3.及时报警留存第三方记录。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