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创业是许多人开启事业的首选方式。朋友之间一句“咱俩一起干吧”,或许就成了创业的开始。但如果没有签订书面合伙协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这样的合作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发生纠纷,又该如何认定合伙关系是否存在?本文将带您全面了解合伙合同的核心法律知识,帮助您在合伙创业过程中有效识别风险、维护自身权益。
一、什么是合伙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合伙合同的法律特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合伙合同是共同行为。合伙合同的订立需要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思表示,任一合伙人都不能单方决定合伙关系的成立或解除。合伙合同强调风险共担与利益共享,其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第二,合伙合同的核心要素是“共享利益、共担风险”。这是合伙合同区别于其他合同关系的本质特征。如果合同中约定一方只收取固定回报、不承担亏损,即使协议名称为“合伙合同”,法院也可能认定为借款合同或其他法律关系。
第三,合伙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合伙合同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但实践中,由于口头合伙引发的纠纷相当常见,法院郑重提示:合伙必签书面协议。
二、合伙关系的认定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合伙关系是否存在,主要审查以下四个要件:
第一,共同出资。合伙人是否都有资金或实物投入。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第二,共同经营。合伙人是否参与或共同决策经营事项。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无论出资多少,都不影响这一法定权利。
第三,共享利益。是否有明确的利润分配约定。利润分配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第四,共担风险。如果经营亏损,双方是否都承担损失。单纯的借款或代付货款,不承担经营风险,也不参与利润分配,就不能构成合伙。
只要符合这四个条件,即便没有书面合同,也可以被认定为事实上的合伙关系。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的合伙人,应当补足出资,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如果因此影响了合伙的正常经营,其他合伙人还有权要求其退伙。
三、合伙合同的关键法律规则
(一)合伙人出资义务
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二)合伙财产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合伙财产作为共有财产由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合伙人并不能单独支配使用。如果允许合伙人在合伙合同存续期间分割合伙财产,会损害合伙本身的稳定和发展,也背离了合伙的目的。因此,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三)合伙事务的执行
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事务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也可以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合伙人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而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以下顺序确定:
第一,有约定的,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
第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第三,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第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如果投资协议中约定只收取固定红利不承担亏损,法院一般会认定双方系借贷关系,而否认双方可能投资的本意。
(五)合伙人的连带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意合伙人主张全部债权,而不仅仅是按份责任。任何合伙人都要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除对自己分担的债务份额承担责任外,还应对其他合伙人应承担而无力承担的部分进行清偿。
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需要注意的是,合伙人之间对合伙债务承担、亏损分担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对合伙的债权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六)财产份额的转让
合伙合同具有比较强的“人合性”,因此,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退伙与入伙
入伙: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退伙:如果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视为不定期合伙。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一点对退伙人尤为重要,退伙并不意味着责任的完全免除。
(八)合伙合同的终止
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据合伙合同关于利润分配的约定进行分配。清算顺序依次为:支付清算费用→清偿债务→返还出资→分配剩余财产。很多人误以为“先分钱”,但实际上,应先还外债、后返本金、最后再分利润。
四、常见风险与防范建议
(一)口头协议的风险
口头约定是合伙纠纷最常见的原因之一。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合伙关系主要看四个要件: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只要符合这四个条件,即便没有书面合同,也可以被认定为事实上的合伙关系。但口头协议往往导致举证困难、账目不清,一旦发生纠纷,各执一词,难以认定。
(二)账目不清的风险
合伙纠纷中,常见一方合伙人疏于参加管理,或者在最初比较信任的情况下未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而另一方合伙人掌控合伙经营实体及财务记账,导致对于合伙财产变动、合伙经营所得、费用开支等难以查清。因此,建议合伙人建立规范的财务账簿,定期对账,认真保管财务账目及凭证,以便日后发生纠纷时有章可循。
(三)个人决策导致全员买单的风险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条,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事务时,如果第三人有合理理由相信他有代理权,那么该行为对全体合伙人都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即使没经过大家授权,只要在外部看来他像是“代表合伙的”,全体合伙人都得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合伙人应尽量规范内部授权机制,明确谁可以签合同、签多大额度的合同、是否需要其他人同意。
(四)给合伙人的实用建议
第一,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一纸合伙协议,也许看似繁琐,却能让信任更长久。一份完善的合伙协议至少要包含以下内容:合伙目的与经营范围、出资形式与比例、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合伙事务执行与决策机制、入伙与退伙及争议解决机制。此外,还建议约定保密条款与竞业限制。
第二,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建议将财务往来透明化,设立公账账户,并定期对账、备案,避免产生误会。对于选择何种凭据、经过何种程序入账等容易起纠纷的事项,要书面明确,并在执行过程中注意定期对账,认真保管财务账目及凭证。
第三,明确合伙期限和退出机制。合伙期限必须明确时间,在合伙期内每个合伙人对于权利和利益都是可预见的。一旦合伙期限不明确,那么任意解除合伙合同之后,不再受原合同的约束,将会造成维权的严重困难。
第四,及时清算。合伙终止时,要及时清算。盈余要及时分配,债务要及时偿还,并对结算结果加以固定,减少纠纷发生。清算是终止合伙关系的必要环节,未经清算,合伙人不得要求返还投资款。
五、结语
合伙合同是市场主体在合作经营中常见且重要的民事合同类型。不同于合伙企业这种有明确组织形式的主体,合伙合同在合伙人之间确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和共担风险的内部规则。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众多投资项目采取合伙方式,合伙合同纠纷数量日益增多。
合伙具有自愿组合、灵活简单等特点,是很多创业者的首选。自然人的合伙多发生于亲朋好友或者熟人之间,往往具有高度信赖关系,但在进行利润分配、产生经营亏损、处理入伙退伙时,容易发生纠纷。因此,建议合伙人在协商合伙前,细致分析合伙事宜可行性,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对出资数额、合伙事务管理、利润分配、亏损负担等进行明确约定,对前期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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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43条、第562条、第592条、第967~97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2条、第16条、第33条、第38条、第39条、第43~49条、第53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