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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未佩戴头盔:事故无责,不等于全额获赔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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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7 18:16:06

戎畅

戎畅 律师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普法】未佩戴头盔:事故无责,不等于全额获赔

  很多人存在误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对方全责、自己无责,就应当拿到全部赔偿。但驾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即便交警认定受害人对事故发生没有责任,未佩戴安全头盔,依然可能在民事赔偿中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评判的是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解决是谁的行为引发这起车祸。未佩戴头盔,一般不会直接造成碰撞、追尾等事故发生,因此多数情况下,这一行为不会改变交警作出的事故责任划分,受害人依旧被认定为无责。

  但是,事故责任≠民事赔偿责任。头盔的核心功能是防护头部撞击,不戴头盔虽不制造事故,却极易加重头部伤情,造成颅脑重伤、伤残甚至死亡,属于对损害后果的扩大存在过错。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过失相抵规则: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司法实践大量判例明确:即便受害人事故无责,如果伤情集中在头部,未佩戴头盔与颅脑损伤、伤残、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法院可以酌定受害人自行承担一部分损失,该部分会直接扣减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常见自担比例多为10%‑30%区间。

  当然该规则适用也有边界:如果受伤部位仅为四肢、躯干,头部没有遭受损伤,未佩戴头盔和伤情没有关联,则不能以此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同时,该抗辩需要由侵权人、保险公司主动向法庭提出并举证。

  律师提示

  佩戴头盔属于法定安全义务。对受害人而言,头盔不只是应对检查,更是避免自身损失进一步扩大;对于肇事方、保险公司,也应当区分“事故发生原因”和“损害扩大后果”,合理提出抗辩。事故认定书只是重要证据,不等于民事赔偿的最终结果。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七十六条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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