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按照“税前工资”还是“税后工资”这一问题,从相关法条的文义出发可以得出更符合法理和立法本意的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从《实施条例》的文本来看,经济补偿计算基数的工资是“应得工资”,“应得工资”和“应发工资”两个概念可以理解为同一个意思。“应得工资”是从劳动者获得工资角度表述的,“应发工资”是从用人单位支付工资角度表述的。劳动者每月应得工资与实得工资的主要差别在于各类扣款和费用,所以实务中“应发(应得)工资”也称为税前工资,“实发(实得)工资”也称为税后工资。应得工资是指未扣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及其他扣款的所有应发工资总和。而实得工资是指实际到手的工资,即已扣除所得税、社保费、公积金等费用。用人单位代扣的社会保险费、税费、其它扣款等均为个人劳动所得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只是承担代扣代缴义务,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所扣除的部分实际上是劳动者的工资。因此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当以税前的、未扣社保等费用的应得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