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发生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尚未作出前,单位擅自停保涉嫌违法,且不影响你的工伤待遇主张权,但会改变"谁来买单"的路径。下面把规则和操作说清。
单位停保是否合法:原则上不允许
多地人社部门和法院口径一致: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尚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也不得办理工伤保险停保手续。
嘉峪关市人社局《规范工伤保险业务政策》进一步明确:职工发生工伤当月、停工留薪期内以及因工死亡当月,用人单位不得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减员停保手续;违规停保致使伤残待遇无法由基金足额支付的,相关待遇差额由用人单位承担。
💡也就是说,你这种"5月受伤、8月被停保、鉴定九级"的情形,派遣单位在鉴定结论作出前停保,违反了工伤保护期的强制性规定。
停保不等于拿不到工伤待遇
这是最关键的认知纠偏。根据《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等,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三十九条: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河南高院的一个判例与此直接相关:职工工伤发生后单位曾断保,但工伤发生时单位已依法参保缴费,法院认定"工伤事故发生后断保不构成不予支付参保职工工伤保险金的法定事由",判决工伤保险基金仍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这意味着两条路径:
基金应付项目(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鉴定费等):若因单位违规停保导致基金拒付,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标准全额承担
单位应付项目(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就由派遣单位承担,与停保无关
先行支付:你的兜底武器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至第八条给出明确路径:被认定为工伤后,若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部分费用,职工可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经办机构催告后单位仍不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应当由基金支付的项目。
法条依据汇总
《社会保险法》第38、39、41条:工伤待遇支付主体划分及未缴费时的先行支付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6、7、8条:先行支付的申请条件与程序
《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七至十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未参保单位按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
地方性法规(如豫人社工伤[2016]8号、江西赣人社发〔2023〕34号):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前,单位不得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不得停保
你现在要做的四件事
1.固定停保违法的证据
通过辽事通APP查询并打印工伤保险缴费记录,确认停保时间;保留派遣单位8月的复工通知、你未返岗的沟通记录、工伤认定书、九级鉴定结论。
2.向人社部门投诉,要求单位补缴
携带劳动合同、工伤认定书、工资流水、停保记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稽核部门投诉,要求派遣单位从停保之日起补缴工伤保险费及滞纳金——重庆等地人社部门明确,按规定补缴后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基金按规定支付。
3.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全额待遇
将派遣单位(用人单位)和物业公司(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列为共同被申请人,请求:
派遣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本人工资)、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若基金因停保拒付,由派遣单位全额承担)
物业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4.申请先行支付(兜底)
若仲裁裁决后派遣单位仍拒不支付,依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应当由基金支付的项目。
⚠️仲裁时效1年,从你2025年8月权益受损之日起算,务必在2026年8月前完成立案。派遣单位违规停保已构成《劳动合同法》第38条"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情形,你还可主张经济补偿金。
引用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