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约定“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是不合法的,属于无效条款。一、为什么该约定不合法?违反“按劳分配”原则:工资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对价。劳动者旷工一天,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当天的工资,但扣除另外两天的工资,属于变相克扣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期间的报酬,严重违反公平原则。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该约定超出了合理扣减的范畴,属于违法克扣工资。缺乏法律依据:原《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曾赋予企业一定的罚款权,但该条例已于2008年废止。现行《劳动合同法》并未赋予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罚款”或“经济处罚”的权限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