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简单说就是职工因为工作受伤或者得了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那段时间。这期间,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一分不少,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这个制度的核心目的,就是让受伤的职工不用担心治疗期间的收入断档,能安心养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这就意味着,只要是在停工留薪期内,单位就必须继续按受伤前的标准发工资,不能以"你没干活"为由扣钱。
停工留薪期的时长怎么确定
一般情况下的时长
停工留薪期的长短,不是单位说了算,也不是职工自己说了算,而是根据伤情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诊断意见来确定。这个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比如一个手指骨折的职工,医院根据愈合周期出具了3个月的休假建议,那停工留薪期就是3个月。
伤情严重可以延长
如果伤情确实严重,12个月不够用,可以申请延长。《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也就是说,停工留薪期最长的极限是24个月。要注意的是,延长必须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不是医院开个假条就行。
康复期的处理
有些职工伤情稳定后,还需要一段康复训练的时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康复期间的待遇,同样适用停工留薪期的规定,单位不能因为职工在做康复训练就不发工资。
停工留薪期的起止时间怎么算
起算时间
停工留薪期从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第一天开始算。一般情况下,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休假建议上载明的日期为准。如果职工受伤当天就直接住院了,那当天就是起始日。
结束时间
停工留薪期结束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治疗结束后伤情稳定,职工可以恢复工作了;另一种是经过劳动能力鉴定,确认伤残等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转而享受伤残待遇。也就是说,一旦评残结果出来,停工留薪期就算结束了。
期间的衔接问题
实际生活中常有这样的疑问:医院开的休假条到期了,但伤还没好彻底怎么办?这时候应当及时去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或进行伤残鉴定。如果没申请也没去上班,单位很可能主张"旷工",双方容易扯皮。所以职工一定要主动走程序,不要拖着。
停工留薪期内的待遇和争议处理
工资到底怎么发
停工留薪期内发的是"原工资福利待遇"。这里的"原工资"怎么理解?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如果受伤前刚入职不满12个月,按实际工作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单位不发怎么办
碰到单位拖着不给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职工可以走这几步:先和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申请劳动仲裁。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别拖过这个时间。
停工留薪期和年假的关系
停工留薪期是工伤治疗期,和带薪年休假是两码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停工留薪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意思是,停工留薪期休完了,该享受的年假天数一点不少,单位不能拿"你休过假了"来搪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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