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辨认笔录
1、辨认不是在调查人员、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2、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3、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4、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5、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6、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二、视听资料
1、系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
2、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三、电子数据
1、系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
2、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影响电子数据真实性的;
3、其他无法保证电子数据真实性的情形。
四、证人证言
1、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
2、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
3、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4、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五、鉴定意见
1、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
2、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3、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4、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5、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
6、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
7、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8、鉴定意见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的;
9、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