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很多人有一种朴素的观念,觉得“机动车撞了人,不管谁对谁错,肯定都是机动车全责”。其实,法律上并没有“自动全责”的说法,但机动车一方确实要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这在法律上被称为“优者危险负担”原则。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通常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人或非机动车有过错,可以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如果机动车一方完全没有过错,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百分之十。当然,如果损失是行人或非机动车故意碰撞造成的(比如“碰瓷”),机动车一方则不承担责任。
在实务中,即便监控显示行人存在闯红灯等违规行为,机动车一方通常也要承担60%到80%的责任,因为机动车被视为“强者”。这也提醒我们,行车记录仪、路口监控等证据的固定极为关键。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