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
本案子女抚养费计算基数,应当将被申请人每月全部双边住房公积金(个人+单位缴存)完整计入月总收入,法律依据与裁判理由如下:
一、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49条:
抚养费按照义务人月总收入的20%—30%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权威司法观点明确:
1.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财产性收入、长期固定可支配收入;
2.公积金可通过租房、购房、还贷、装修、离职、退休等多种法定情形提取变现,并非冻结不可用资产;
3.养老保险、医保个人部分不计入收入,但住房公积金必须计入抚养费基数。
二、事实说理(当庭必讲)
1.被申请人的到手打卡工资,仅为实际收入的一部分,不能真实反映其实际负担能力。
2.公积金由单位按月稳定缴存,属于固定薪酬待遇、隐形工资,完全具备抚养子女的支付能力基础。
3.若仅以“到手工资”计算抚养费,会人为压低义务人真实收入、规避法定抚养义务,严重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违背《民法典》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三、司法实践标准
全国绝大多数法院裁判口径统一:
计算抚养费的“月总收入=应发工资+固定绩效津贴+年终奖月均值+双边全部公积金”。
四、我方最终主张
请求法庭:
1.以被申请人完整真实月总收入(含全部公积金)作为抚养费计算基数;
2.严格按照法定20%—30%区间判决抚养费标准;
3.不以到手工资、不以扣除公积金后的收入作为计算依据,避免义务人规避法定抚养责任。
答辩完毕。
引用法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49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