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案情简要
原告乌海市某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村镇银行)诉被告孙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20年6月24日,孙某丈夫樊某庆向村镇银行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12个月。借款当日,孙某与银行签订偿还借款承诺书,书面确认该笔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自愿以家庭共同财产清偿全部本息。
借款到期后樊某庆未还本付息,村镇银行起诉孙某,要求其偿还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
庭审中孙某抗辩:本人并非实际借款人,且双方已签订离婚协议,明确约定该5万元银行债务全部由樊某庆独自承担,与女方无关。
法院另查明:孙某、樊某庆2020年7月20日协议离婚,2021年樊某庆因意外去世。
02—裁判结果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31日作出(2022)内0304民初932号民事判决:孙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村镇银行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
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03—裁判要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孙某应否承担案涉借款的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第三十六条规定:“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据此,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均是债务人,对债权人要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作为共同债务人,在未得到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双方不能以自己达成协议的方式,来免除或减轻其中一方应当承担的共同清偿责任。因此,夫妻双方达成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明确由其中一方承担共同债务的清偿责任的,债权人仍有权就该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离婚后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生存一方仍然应当对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本案中,案涉借款虽然系樊某庆与某银行达成,但孙某在与某银行签订的还款承诺书中,明确案涉借款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并同意以家庭共同财产清偿,故案涉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于案涉借款的清偿,虽然离婚协议中约定由樊某庆个人承担,但此系二人之间的内部约定,并不能对抗债权人的主张。樊某庆意外死亡后,孙某仍应当对案涉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04—律师说法
本案厘清大众高频误区,离婚写清“债务归对方”,不等于自己彻底免责,结合婚姻债务实务风险作出三点提示:
合同具有相对性,需区分对内约定与对外责任。离婚协议仅处理夫妻二人财产、债务分配,该协议仅能约束签订协议的双方,银行等债权人不受该合同约束,只要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同时起诉双方或单独起诉任意一方全额还款。因此,夫妻共同借款时,若想划分债务责任,必须提前取得债权人书面同意,否则离婚不等于不用还债。
债务追认签字需谨慎,签字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只要配偶签署还款承诺、共同借款合同、事后书面认可债务,无论钱款实际由谁使用、谁支配,都将被认定共同债务,后期离婚、债务人死亡均无法免除自身还款义务。
内部无偿还责任的一方,完成债务清偿后享有内部追偿权。若配偶先行全额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可凭离婚协议,在偿还金额范围内可向对方追偿,弥补自身损失。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