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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价格规定条款的性质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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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9 16:18:12

郭广吉

郭广吉 律师

北京中阔律师事务所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价格法》第39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从该规定看,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属于强制性规定,对于定价目录内的商品或者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都需要遵守。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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