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法》规定了商品或者服务的三种价格类型,分别是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政府价,指的是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政府定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依据《价格法》第18条的规定,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1)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2)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3)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4)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5)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具有公益性或者属于公用事业,如天然气、供水、电力、特殊药品及血液等的价格,为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随着价格机制改革的推进,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项目种类在逐步减少,目前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定价目录都实行清单化管理,实现透明化和动态调整机制。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