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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当事人交纳的公告费鉴定费保全费,是否应在胜诉后由法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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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6 11:27:51

张海龙

张海龙 律师

河北和泽律师事务所

  对于当事人交纳的公告费、鉴定费、保全费,是否应在胜诉后由法院退费?(问题编号:A2024123000085)

  【最高院回复意见】《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上述规定表明,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或上诉人在起诉时预交,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或上诉人胜诉时,案件受理费由败诉方最终实际负担,人民法院应向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或上诉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并向败诉方追缴应由其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根据此条规定,申请鉴定、公告的当事人直接将鉴定、公告所需费用支付给有关机构或单位,鉴定费、公告费不属于由人民法院代收的诉讼费用,适用“谁主张、谁负担”的收费原则,而非“败诉方负担”的收费原则,因此不适用胜诉退费的相关规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保全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故一般情况下,保全申请人主张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保全申请费的,应在提起诉讼后将保全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由人民法院判决是否支持原告或上诉人的该项诉讼请求。如人民法院判决支持该项诉讼请求,应在判决主文中列明,并通过案件执行程序实现。司法实践中,有些保全申请人在起诉时并未将保全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诉讼费分担部分直接列明由被申请人负担保全申请费。此种情形下,由于当事人无法直接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实现保全申请费,人民法院应当向保全申请人退还保全申请费,并向被申请人追缴。回复人:张娜(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二审案件受理费是以诉讼请求直接反映的金额交还是以计算结果确定?(问题编号:F2024070400002)

  【最高院回复意见】提问人所提问题系二审案件受理费计算标准。我们认为,财产案件应根据双方争议的财产金额,按比例分段累计计算案件受理费。对于一审案件,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金额即可视为双方争议的财产金额。对于二审案件,因一审判决已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认定,应以上诉人主张而一审判决未支持的金额部分为基数计算二审案件受理费。回复人:张娜(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来源:民商事审判-END-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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