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实行完全积累,账户资金归职工个人所有。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企业年金:
(一)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也可以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
(二)出国(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未达到上述企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这也体现了企业年金“补充养老”的制度定位,避免资金被随意挪用,确保职工退休后能真正享受到保障。
引用法条
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