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完全可以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将个人名下的房产指定由孙子取得,但这一行为在法律上的定性并非遗嘱继承,而是遗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限定为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并未被纳入法定继承人序列。因此,老人立遗嘱将房产留给孙子,属于将个人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三款“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的规定,具备完整的法律依据。法律充分保障自然人对个人合法财产的处分权,只要遗嘱是老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处分的是其个人享有完整所有权的房产,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遗赠行为就合法有效。
引用法条
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