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小利酿大祸:浅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法律警示
不少人觉得代收几笔来路不明的钱款、低价收来路不清的物品只是举手之劳,却极易落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刑事圈套。
本罪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可升格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实施此类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责任人同样会被追责。
日常极易踩线的情形十分普遍:帮他人拆分转账洗白资金、低价回收被盗车辆与数码设备、为不法分子提供收款通道过账,甚至碍于情面帮忙保管涉案财物,都可能被认定构成本罪。即便行为人并未参与上游诈骗、盗窃等原发犯罪,只要主观能够推定知情,便可独立定罪。
很多涉案人员以“不知情”辩解,但频繁收取异常报酬、刻意规避正规资金流程、物品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等客观细节,往往会被司法机关推定具备主观明知。同时本罪属于事后帮助类犯罪,无法通过事后退还钱款彻底抹去刑事追责痕迹。
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要拒绝为陌生资金、可疑物品提供便利,核验交易对手与标的的合法来源。切莫因人情、蝇头小利触碰这道刑事红线,避免无端背负刑事案底。
引用法条
刑法 掩饰隐藏犯罪所得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