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王某(女方)与邓某(男方)于1996年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三十年,育有二子。王某在起诉状中称,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长期存在矛盾,邓某多次对其实施言语辱骂、威胁乃至肢体冲突,家庭氛围长期紧张。王某曾提出离婚,后经家人劝说暂未坚持,但此后关系并未实质性改善。2025年9月,王某搬离原住所,双方分居。2026年3月,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同时提出了子女抚养、房产分割、拆迁补偿款分割、银行存款分割等多项诉求。邓某认为双方感情尚在,不同意离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共同生活三十年,应当具有良好的感情基础,生活琐事引发的矛盾尚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感情仍有和好的可能性。最终,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不准予离婚。
二、法院为什么判“不离”?——关键在于“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
很多人会有疑问:原告都搬出去住了,双方已经分居,为什么法院还不判离?
这就要从《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说起。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换句话说,“感情确已破裂”是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法定标准。
那么,什么情况下才能认定为“感情确已破裂”呢?《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列举了以下几种情形: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在本案中,王某虽然主张被告多次实施言语辱骂、威胁乃至肢体冲突,但她并未在庭审中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同时,她于2025年9月搬离住所,到2026年3月起诉时,分居时间尚不满一年,远未达到“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法定标准。
法院在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时,会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考量。本案中,双方共同生活三十年,共同抚育子女,法院认为这足以说明双方具有良好的感情基础,生活矛盾尚不足以导致感情彻底破裂。
简单来说:第一次起诉离婚,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又拿不出充分证据证明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一般会倾向于判决不准离婚。这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做法。
三、本案的另一个看点:财产争议再大,也不影响“感情是否破裂”的判定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双方在财产问题上存在巨大争议。王某不仅要求分割两套房屋、一套安置房的使用权,还要求分割拆迁补偿款、定期存款,并主张被告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被告则辩称相关款项属于其父母及亲属的财产,仅暂存于其名下。
然而,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首先要解决的是“离还是不离”的问题。只有在判决准予离婚的前提下,才会进一步处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附属问题。如果连离婚的法定条件都不满足,财产争议再大,法院也不会在本次诉讼中进行实体处理。
四、法律启示
1.第一次起诉离婚,证据准备是关键
如果你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光靠口头陈述法院难以认定感情确已破裂,起诉时就要尽可能收集和提交以下证据:
-证明分居的材料(租房合同、水电费缴纳记录等);
-证明家暴的报警记录、验伤报告、聊天记录等;
-证明对方出轨的聊天记录、保证书、证人证言等;
-证明对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的行政处罚记录等。
2.判不离后,还可以再起诉
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并不意味着永远离不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的,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但需要注意的是,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在六个月内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不得再次起诉。所以,要么等待六个月后以“新情况、新理由”再次起诉,要么等待分居满一年后依法起诉。
3.分居≠自动离婚
很多人误以为“分居满两年就自动离婚”,这是错误的。我国法律不承认“自动离婚”。婚姻关系的解除只有两种途径:一是双方协议离婚并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二是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分居满两年只是法院判断感情是否破裂的一个重要参考因素,并非“自动离婚”的充分条件。
4.财产问题要提前梳理
虽然本案中财产问题因“不判离”而未作实体处理,但如果最终走向离婚,财产分割将是不可避免的环节。建议提前梳理好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房产、存款、车辆、股权等,并注意收集相关凭证。对于一方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五、结语
婚姻是人生大事,离婚更是严肃的法律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始终坚持“审慎审查”的态度,不会仅凭一方主张就轻易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对原告王某而言,这次诉讼虽然没有达到离婚的目的,但也并非毫无意义——她明确了法律对“感情破裂”的认定标准,也为下一次诉讼指明了方向:要么收集更充分的证据证明感情确已破裂,要么等待法定的分居期限届满后再次起诉。
法律不阻止任何人结束一段不幸福的婚姻,但前提是——你必须用证据证明这段婚姻确实已经走到了尽头。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