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心法条(刑法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1.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单处销售金额50%—2倍罚金;
2.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2—7年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2倍罚金;
3.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2倍罚金;
4.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2倍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配套衔接条款
1.第149条(法条竞合)
生产、销售第141—148条特殊伪劣产品(假药、劣药、食品、农药、化妆品等),不构成该条专门罪名,但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依照第140条(本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两个罪名的,择一重罪处罚。
2.第150条(单位犯罪)
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第140条自然人量刑标准处罚。
二、四类行为法定定义(司法解释)
1.掺杂、掺假:掺入杂质、异物,导致质量不达标,降低/丧失使用性能(如粮食掺沙土、成品油兑水)。
2.以假充真:无对应使用功能的产品冒充正品(假货冒充真品)。
3.以次充好:低档、残次、拼装旧货冒充正品、高档新品。
4.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不符合国标、行标、产品明示质量标准;真伪存疑必须由法定质检机构出具鉴定意见。
三、立案追诉标准(公安立案规则)
1.既遂(已卖出)
销售金额≥5万元,应予立案追诉。
2.未遂(尚未销售)
伪劣产品未售出,货值金额≥15万元(5万×3倍),以本罪(未遂)定罪。
3.既有已售、又有未售
已售金额不足5万,但:已售金额×3+未售货值≥15万元,同样按未遂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