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纠纷实务中,高频出现一类争议:劳动者以单位存在用工过错为由,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后不再到岗,用人单位随即反手以连续旷工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司法裁判的核心争议本质并非“谁先解除”,而是分层递进式法律判断:第一步审查劳动者被迫解除的法定事由是否真实成立;第二步根据成立与否,分别认定双方解除行为的法律效力,最终确定劳动关系终止原因及责任承担。
本文结合(2024)鄂01民终3220号典型案例,系统拆解裁判逻辑、区分两种核心情形,明确企业与劳动者的双向合规边界。
一、案情精简概览
陶某于2020年入职某公司,任职花滑高级教练。2023年公司单方出台新薪资方案,未经协商及民主程序,将陶某固定底薪拆分降薪,且无故扣发2023年4月至6月绩效工资,未作出合理解释。
2023年7月,陶某先后通过邮寄、微信方式向公司送达《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明确因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关系,此后未再提供劳动。公司拒收书面通知,并在十余天后以陶某长期旷工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拒付经济补偿。
仲裁及一、二审法院均认定:公司存在违法降薪、欠付劳动报酬的法定过错,陶某被迫解除合法有效,劳动关系自解除通知送达之日终止,公司后续旷工解除行为无效,最终判令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核心裁判底层逻辑:两步递进审查规则
司法机关处理此类“双重解除”争议,绝对不看行为先后,只看法定事由是否成立:
第一步:实质审查——劳动者被迫解除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劳动者行使《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单方被迫解除权,是法定特殊救济权利,必须以用人单位存在法定违法过错为前提,并非劳动者任意主张即可成立。
法定有效被迫解除事由仅限以下情形:
1.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2.未依法提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
3.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4.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5.以欺诈、胁迫等手段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等。
关键区分标准:
A有效被迫解除:有明确事实、法律依据,单位确实存在用工违法过错,劳动者解除行为合法、正当;
B无效被迫解除:劳动者无事实依据、仅凭主观臆断,或事由不属于法定解除情形(如单纯不满意岗位、薪资调整争议、私人矛盾等),属于劳动者单方擅自离职。
第二步:分情形认定双方解除行为效力
情形一:劳动者被迫解除事由依法成立(本案情形)
1.劳动合同解除权属于形成权,法律效力不受相对方同意、拒收、抗辩影响。劳动者的被迫解除通知送达用人单位(含微信送达、快递拒收退回)时,劳动关系即时、不可逆终止;
2.劳动关系终止后,劳动者不再负有出勤、提供劳动的义务,其未到岗行为合法正当,绝对不构成旷工;
3.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消灭后,再以“旷工、自动离职”为由作出的解除决定,属于对已灭失法律关系的重复处分,无任何法律效力,法院直接不予审查;
4.法律后果:用人单位需依法向劳动者支付N倍经济补偿金。
本案核心支撑:公司单方降薪无民主程序、无劳动者合意,无证据证明扣发绩效具有合法依据,构成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陶某被迫解除完全符合法定要件,公司后续旷工辞退自始无效。
情形二:劳动者被迫解除事由不成立(导致劳动者败诉的高频情形)
1.劳动者主张的被迫解除理由无事实、法律依据,其发送解除通知、擅自离岗的行为,本质是单方擅自离职、无故缺勤;
2.此时劳动关系并未因劳动者通知而解除,劳动合同持续有效,劳动者持续不到岗的行为,完全符合旷工的认定标准;
3.用人单位依据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约定,以旷工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程序合法、依据充分的,解除行为有效;
4.法律后果:劳动者属于过错方,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赔偿金,若造成单位损失,还可依法追责。
三、本案专项法律要点:企业单方降薪的违法性认定
本案中,公司败诉的核心根源,是绝大多数企业容易踩的合规误区:单方随意调整薪资结构、降薪扣酬。
1.薪资标准属于劳动合同核心条款,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变更必须双方协商一致、书面确认,用人单位无单方变更权;
2.企业制定、调整薪资薪酬制度,必须履行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协商、公示的民主程序,未经民主程序的新规,对劳动者无约束力;
3.用人单位对薪资下调、绩效扣发的合法性、合理性承担全部举证责任,无法举证合法依据的,直接认定为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四、双向实务合规指引
(一)劳动者指引
1.切勿随意、主观发送被迫解除通知,必须严格对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法定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合法被迫解除后,离岗行为受法律保护,无需担心被认定旷工,可依法主张经济补偿;
3.无合法法定事由擅自离职、假借被迫解除名义离岗的,将被认定旷工,面临无补偿离职风险。
(二)用人单位指引
1.薪资调整、制度变更必须协商一致+履行民主公示程序,严禁单方强制降薪、随意扣发绩效、工资;
2.收到员工被迫解除通知后,禁止盲目以旷工追责,应先核查自身是否存在用工过错;
3.仅在员工被迫解除事由明显不成立、员工恶意擅自离岗时,方可依据规章制度依规作出旷工辞退处理,留存完整考勤、沟通证据。
五、结语
“员工先发解除通知、单位后定旷工”的争议,裁判核心始终是先定过错、再定效力。
有法定用工过错→员工被迫解除有效,旷工辞退无效,单位付经济补偿;
无法定用工过错→员工解除事由不成立,离岗属旷工,单位合法无责。
劳动关系的解除并非“谁先出手谁有理”,一切以法定事实和法律要件为唯一裁判标准,这也是劳动司法平衡劳资权益的核心准则。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