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循一户一宅法定规则,宅基地依附地上房屋存在;房屋被拆除、宅基地闲置超过两年且未恢复建设,原使用权灭失,村集体经县级政府批准可收回土地、注销登记。权利人主张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需提交房屋、持续管理使用完整证据,举证不足不予支持。
老房子拆了十几年没重建,还能保留宅基地吗?主张一直管理宅基地需要什么证据?
农户上世纪70年代搬离老宅,村集体另行分配宅基地,1986年原有房屋被他人拆除,数十年未重建。多年后该户主张原宅基地权属,区政府作出权属处理决定,市政府复议维持,一、二审驳回原告诉求。当事人申请再审,称长期管理、政府未送达文书程序违法。最高法审查认为,房屋拆除闲置远超两年,依据确权规定使用权消灭;当事人无法举证持续管控房屋,送达文书有工作人员备注佐证,行政调处程序合法,政府结合村集体意见划分土地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定再审情形,裁定全部驳回。
7闲置宅基地收回裁判尺度,明确房屋灭失、长期空置是丧失使用权核心判定标准。厘清行政送达规则,当事人拒签不影响行政行为效力,规范农村宅基地权属调处流程。引导村民及时翻建、盘活老宅,避免长期空置丧失宅基地权益,减少村集体土地权属历史纠纷。
宅基地不能脱离房屋单独永久持有,“一户一宅”要求村民仅能保有一处可居住宅基地。《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明确房屋拆除、坍塌闲置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权不再确认,已发证可由集体报批注销。本案房屋1986年拆除,数十年无重建行为,早已达到收回标准,原权利人自然丧失案涉地块使用权。
主张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一方,应当提供房屋产权、持续居住、翻建、长期管控等客观凭证。仅口头陈述长期看管、无围墙、建房等实物证据佐证,无法形成完整事实链条,法院不予采信。宅基地归属以房屋存续、实际使用为核心判断依据,单纯口头主张不具备证明效力。
村民老宅拆除后尽量两年内重建,确需闲置可保留简易建筑证明持续使用;发生宅基地争议,配合政府勘界、签收文书,拒签不阻却程序生效。村集体可定期摸排闲置宅基地,对拆除空置超两年地块,经村民决议报县级政府批准后收回,统一盘活利用。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申5530号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