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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之间的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应视为宅基地一并出卖

#征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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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2 11:42:46

田云

田云 律师

河北百重泉律师事务所

  最高法:农村村民之间的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应视为宅基地一并出卖

  我国实行房地一体、地随房走规则,转让农村房屋无特殊约定时,房屋占用范围内宅基地使用权一并处分。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村民之间房屋买卖,符合流转主体条件,行政机关可依据生效民事判决将宅基地确权至购房人。在先生效民事判决已确认房屋买卖事实,该事实可直接作为行政确权案件定案依据,出卖人以仅卖房不转让土地为由起诉不予支持。

  同村村民买卖农房,没写宅基地转让条款,土地归谁?法院判决书确认房屋买卖后,政府能否直接给买方办理宅基地确权?卖完房子还能再申请宅基地吗?

  同村两名村民达成三间农房买卖交易,民事终审判决确认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后县级政府依据该生效判决,将房屋对应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至购房人名下,出卖人不服,经市政府行政复议维持确权决定后提起行政诉讼,一、二审均驳回原告诉求。当事人向最高法申请再审,主张仅出售房屋、宅基地不应一并转移。最高法审查认为,依据民法典房地一体规则,房屋转让必然附带宅基地处分,双方无相反书面约定即推定一并流转;生效民事判决已固定买卖事实,政府确权行为合法,再审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统一农村宅基地内部流转裁判标准,明确“地随房走”适用于本村村民房屋交易,纠正“只卖房不卖地”认知误区。确立生效民事判决可直接作为宅基地行政确权依据,理顺民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行政程序衔接关系,稳定农村房屋、土地交易秩序,规范基层宅基地确权工作。

  原物权法147条现已被《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七条替代,明确建筑物转让时占用土地使用权同步转移,该规则不分国有、集体土地一体适用。宅基地依附房屋存在,不能单独割裂交易;即便书面合同只写明房屋价款、未提及土地,只要双方属于同一村集体成员,默认宅基地随房屋一并转让,出卖人丧失对应宅基地使用资格,日后无法再次向村集体申请新宅基地。

  行政诉讼中,在先生效民事裁判认定的基础交易事实具备免证效力,行政机关办理宅基地确权无需重新核查房屋买卖真实性。本案民事判决已确认交易真实有效,政府据此确权不存在事实认定错误;出卖人仅口头抗辩土地不转让,无书面分割约定佐证,无法推翻房地一体法定推定,诉讼请求自然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本村村民之间购房,可在合同中明确宅基地同步过户条款;非本村村民购买农房,交易因违反宅基地身份限制通常无效。房屋成交后及时配合办理宅基地确权登记,避免事后权属争议;出卖房屋前谨慎考量,依据土地管理法,出售住宅后永久丧失宅基地申请资格,无法再获批新宅基地建房。

  最高法院(2020)最高法行申3011号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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