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善意,指的是相对人对法定代表人超越代表权限这一事实不知情。反之,如果其对该事实知情,则构成恶意。
应当明确的是,如果法定代表人没有超越代表权限,则其代表行为自然是有效的,并无区分善意与恶意的必要。另外,法定代表人未经公司决议程序擅自对外提供担保,此时,除非出现《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8条规定的例外情形,否则相对人因未审查公司决议构成恶意,也谈不上区分善意与否的问题。可见,区分善意与恶意,只有在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而又有可能构成表见代表的情形中才有意义,实践中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有决议但不是适格决议;二是形式上有决议,但该决议是伪造或者变造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