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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能否在执行程序中直接确认并予以保护?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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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0 13:37:10

张海龙

张海龙 律师

河北和泽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虽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非必须通过诉讼程序确认才能认定,优先受偿权人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提出参与分配主张,但由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及相应数额没有类似于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等明显的权利外观,在没有生效裁判等确认的情况下,要主张在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并直接优先受偿,应当提供能够证明签订施工合同、施工进展、完成工程量、结算等情况的证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及有关数额有充分证据证明,没有明显争议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直接保护优先受偿权。就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存在较大争议情况下,执行法院不宜在执行程序中直接保护优先受偿权。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当事人,应当及时提起诉讼或仲裁并申请保全,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件来源:《北京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淮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案号:(2024)最高法执监172号发布日期2024-12-02附: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文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某甲公司所主张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是否应当在执行程序中直接确认并予以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及第五百一十四条规定精神,虽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非必须通过诉讼程序确认才能认定,优先受偿权人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提出参与分配主张,但由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及相应数额没有类似于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等明显的权利外观,在没有生效裁判等确认的情况下,要主张在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并直接优先受偿,应当提供能够证明签订施工合同、施工进展、完成工程量、结算等情况的证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及有关数额有充分证据证明,没有明显争议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直接保护优先受偿权。就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存在较大争议情况下,执行法院不宜在执行程序中直接保护优先受偿权。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当事人,应当及时提起诉讼或仲裁并申请保全,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申诉人在异议复议阶段未能提出充分证据证明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及有关数额,安徽高院复议裁定和淮南中院异议裁定驳回其请求并无不当。本案复议裁定系2021年11月1日作出,申诉人提交的仲裁裁决系2023年8月28日作出,明显超出合理期限且未及时申请保全。此外,某甲公司亦无证据证明其在淮南中院向相关执行法院划拨案款前已经提出书面参与分配申请。【相关法律规定】1、《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2、《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六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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