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陕西亨祥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终89号【案由】民事>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理经过】上诉人某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冶公司)与上诉人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实业公司)、原审第三人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陕民初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裁判】陕西高院:4.关于无某实业公司盖章确认的签证单、变更单及联系单工程量价款问题。经鉴定,无某实业公司盖章确认的签证单、变更单及联系单工程量价款为858008.91元,包括:①有监理盖章或签字,但没有某实业公司盖章确认的签证单、变更单及联系单工程量价款为501303.64元;②既没有监理盖章或签字,也没有某实业公司盖章确认的签证单、变更单及联系单工程量价款为356705.27元。因监理单位是代表建设方某实业公司对工程进行施工、质量管理控制,故对监理单位签字认可的签证单、变更单及联系单工程量价款501303.64元应予认定,并计入工程造价。对既无监理盖章或签字,也无某实业公司盖章确认的签证单、变更单及联系单工程量价款,某冶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该工程量实际发生,故对该部分工程量价款不予认定。【二审裁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2)关于签证单、变更单、联系单问题。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只有双方代表共同确认的工程量增减、设计变更等才能计入工程价款。某冶公司主张的签证单、变更单及联系单既无监理单位盖章签字、也没有某实业公司盖章确认,某冶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相关工程施工内容,其关于相关单据所涉工程项目系由其负责施工的主张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